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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健委:提高村医基药补助,严禁以考核名义截留、扣减
    发布日期:2021-06-25     点击次数: 次     来源:医药网

           6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顺利实施,《通知》提出了如下规定:

           人均补助标准提高至10元 严禁以考核名义截留、扣减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人均补助标准由8元提高至10元。

           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将相应资金发放到村卫生室,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成,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或者以绩效考核名义截留、扣减村卫生室补助资金。

           实现基层基药全覆盖,细化考核指标

           《通知》明确提出,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实现全覆盖。

           此前,据行业信息,国家卫健委药政处开会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进行了解读,会上提出:

           基层、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使用比例要逐步达到90%、80%、60%,金额占比60%、50%、40%,年复合增长不低于4%。

           加之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召开2021年全国药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全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落地落实。

           在这一大背景下,基层医疗机构基药使用情况必将成为今年考核的重点。《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绩效评价指标:

           在服务人口数量和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本药物覆盖率、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等因素,优化项目资金分配。

           加快资金拨付,可采取按比例预拨付、考核后结算的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加强项目评价管理,县(市、区)级至少要对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省级在市县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本省份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按照三年的调整周期,今年出台新版基药目录的可能性较大。

           这一举措,或许可以让村卫生室的用药选择更广、更灵活,加上如今村医的基药补助提高、考核优化,相信今后基药政策会更有利于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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